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对于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提出明确的学术规范要求,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明确的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规范教育,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四章 受理与认定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高学术审查机构,统筹负责全校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查与认定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配合各部门完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学位授予前,通过学术不端检测、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由相关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学位授予后,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由校学位办和相应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调查小组由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成,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但与学位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第十条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具体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具体负责部门调查完毕后,向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和证据材料,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最后认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进行相应处理。已经获得学位的,须将认定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撤销其学位等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在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在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抄袭、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严重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在职人员的,学校将处理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因指导教师未认真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导致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对指导教师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多次出现学生学位论文作假或者作假行为影响恶劣而没有采取相关措施的学院,学校将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学院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理决定发文公布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等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原《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西理研〔2013〕5号)同时废止。